中共衢州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党委会是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主要形式,是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方法。为保证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办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浙委办《关于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7〕55号)和《衢州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则。
一、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工作重点是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坚持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二、党委书记是学校领导班子的“班长”,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履行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三、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定,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校党委委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党委会的召开
(一)党委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
(二)党委会参加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
(三)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如会议必须召开、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四)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不能由他人代理表决,视情况事先征求意见、事后通报情况。
(五)党委会召开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或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通知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后即退出会场。有关部门要求在党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需分发有关书面材料的,应提前3天报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分发。
(六)议事时,凡涉及到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五、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组织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实际,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二)研究、确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发展规划。
(三)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学校工作计划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研究、决定中层班子调整和中层干部任免;研究审定后备干部人选。
(五)研究、审定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经济分配政策、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等重大问题。
(六)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有关问题。
(七)听取学校纪委工作汇报,讨论决定纪委提交党委审议的有关事项。
(八)研究决定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审议和确定校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十)研究决定需要提交党委会的其它重大问题。
六、党委会议事程序和规定
(一)议题审定
1.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审定或由受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审定。各职能部门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须填写议题呈报单,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连同汇报材料报办公室,在会议前3个工作日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审定。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先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再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2.议题中涉及两个及以上分管领导的,议题主提部门应事先征得其他部门意见,由议题主提部门的分管领导与其他部门的分管领导协商同意,并于会前就议题与党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做好沟通。
3.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应提前送达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4.重大问题的决策,会前应进行充分酝酿和磋商,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对于干部任免方案,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等范围内召开干部酝酿会,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决策,并有会议记录。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5.党委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紧急情况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需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下列情况不提交上会:
(1)未经会前审定的;
(2)会前准备不充分的;
(3)没有成熟意见和具体解决方案的;
(4)会上临时动议的。
(二)议事决议
1.由会议主持人提出议题,逐项研究。主持人或有关领导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作必要的汇报,并负责回答提出的问题。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出席会议的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委书记末位表态。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2.会议议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性议题,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决定或议决;比较重大的问题,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和委托他人转达的意见均不计入票数,表决后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为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下列情况一般不做决议:一是没有列入议程的议题;二是意见分歧比较大的议题;三是未经论证或论据不足的议题;四是通报的问题。
七、会议决议的贯彻和落实
(一)会议后记录员须及时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送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并连同会议记录存档备查。办公室视议题内容于会后2天内向有关部门、学院发出会议决议执行督办单,执行部门应严格按时完成工作。
(二)会议作出的局部性重要决策、决议,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决策、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由负责落实的分管领导向校党委汇报。办公室协助校领导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协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向校领导反馈督办结果。
(三)党委委员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原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作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认可。
(四)对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的同志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有关决定。
(五)对党委会的决议执行,实行责任追究。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向党委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3.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4.其他违反本规则的情况。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追究责任。
(六)党委会决议执行情况应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
八、会议纪律
(一)出席或列席会议的成员,要按规定时间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或不能准时到会,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或向办公室说明情况。
(二)会议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允许有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但会后不能发表与集体决定相悖的个人意见。
(三)会议讨论的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外,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
(四)会上分发的秘密文件或材料,会后应及时收回,谁分发谁负责收回。
九、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衢州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衢院党〔2016〕31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则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中共衢州学院委员会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