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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浏览:19次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9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及教育部有关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学校应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办学方针、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制定和调整,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四)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撤销与调整及其人员编制、干部职数的确定和调整

(六)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重大经济决策、重大财经项目及年度学校资金借贷计划与使用方案的审定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七)涉及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事关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校内重要荣誉授予、重大奖惩事项和学校向上级组织推荐的重要荣誉称号候选人或团体的审定;

(九)事关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和党纪政纪处分;

(二)校、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三)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及市级以上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或审定);

(五)国家和省级各类人才计划候选人的推荐重要人才引进和学科带头人的招聘录用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的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规划审定;

(二)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三)学校大宗物资、重要设备和服务采购项目,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

(四)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等;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单项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年度预算机动经费10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

(三)年度预算项目追加投资超过10万元的支出;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二)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其他“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要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应提前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校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学校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和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学校应将“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列为信息公开、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听证会、文件、内部网站、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衢州学院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