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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27次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2日

第一章 总  

第一 为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规范学校国际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国际学生类别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等学历生和预科生、进修生等非学历学生。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三条 学校国际学生教育工作的方针是:“循序渐进、逐步扩大、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按照“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和“部门统筹、学院为主”的两级管理模式,积极稳妥地逐步推进学校国际学生教育工作。

第四 在校注册的国际学生是我学生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校各学(部门要将国际学生纳入自身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范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外事办(以下简称外事办)是学校国际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国际学生工作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和协调,负责与涉及国际学生工作有关的国家和地方部门之间的联络工作。

第六 各接收国际学生的学院是国际学生教学管理和毕业校友工作的主体各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分国际学生工作安排好本单位国际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等各环节工作,相关部门做好协助工作。

第七 教务处负责国际学生教学计划(培养方)制定审批、学籍管理教学组织、成绩管理、(结业审核和学位审核等工作建立健全并公布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 学生处及相关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招录、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处负责住宿和奖学金等工作,建立健全并公布住宿等生活服务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九条后勤处负责国际学生餐饮、医疗服务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并公布相关服务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条 保卫处负责国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保卫及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建立健全并公布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在符合国家和学校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采取部分专业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做法,积极开展学历国际学生和进修生等非学历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工作。

第十二 每年春季开学由学生处牵头会同教务处、外事办等相关部门和学院及时做好下一学年国际学生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招生简章等制定工作,并及时公布,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十三条国际学生招生工作采用“校院联动”模式,学校鼓励各学院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主动地走出去招收国际学生,外事办负责提供政策和招生咨询。对国际学生招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学院(部门),学校将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奖励。

第十四 学历国际学生的入学资格和经济担保证明审查,考试或考核等招生工作由学生处牵头商教务处、外事办及各学院等研究确定。非学历国际学生由各学院确定,报相关部门备案。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不予招收。

学校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十五学生处负责制定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等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六国际学生录取手续由学生处负责,来华签证申请报批手续由外事办负责

第十七条学生处在每年7月前将已录取的国际学生名单分类报送至相关部门和学院。国际学生的报到与入学由学生处统筹,联合相关部门和各学院做好国际学生的报到与入学工作。国际学生的学生证、学员证、一卡通等由各学院负责统一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教务处统筹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的教学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九条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

第二十条各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国际学生的编班(或插班)学习,做好国际学生日常教学管理、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等原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由学生处规定。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应先进入预科班补习中文。

第二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专业,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教务处确定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教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教务处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国际学生离校工作由学生处牵头会同有关学院和部门办理。

第五章 校内管理

二十七 学生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外事办负责为国际学生提供办理出入境及来华居留手续所需的材料,组织国际学生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有关活动

二十八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应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各学院应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比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二十九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方便。国际学生可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庆日的庆祝活动。

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三十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的重要传统节日活动,但不得有反华、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一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二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三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学生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四教务处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六章 奖学金与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等政府奖学金的国际学生,由计财处根据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管理奖学金经费外事办提出使用和发放建议财处负责发放。

第三十六 学校设立“衢州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但不可附加不合理条件。

由学生处牵头制定奖学金管理办法。学生处、教务处、外事办织评审,计财处负责发放。

第三十七 国际学生学费由计财处根据规定收取

第三十八国际学生工作经费安排由学校另定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来校学习,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在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衢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四十一条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四十二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学生处负责国际学生投保工作。对未规定投保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在校生,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四 本办法中短期学习是指在校学习期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校学习超过180日。

四十五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六本办法由外事办负责解释,未尽事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四十七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