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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浏览:515次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我校校园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工委〔20111号)精神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衢州学院在学校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衢州学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门(单位)。

第四条 学校建立校长领导、校长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会组织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监察室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衢州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综合科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部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个人隐私。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学校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章 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衢州学院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为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衢州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部门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衢州学院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应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衢州学院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衢州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二条 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衢州学院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之外的其他学校工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十五条 学校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名称、内容概述、公开范围、公开形式、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综合科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衢州学院信息公开网;

(二)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公开栏;

(五)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部门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部门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学校的其他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项目。信息拥有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报送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定内容。对拟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综合科审核信息内容,确定公开形式。

3.实施公开。信息拥有部门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适当措施公开信息。

4.反馈情况。监督部门及时了解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部门。

(四)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提出公开建议,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部门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学校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衢州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各部门负责受理本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本部门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关部门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部门应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学校层面的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异议的,可提交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裁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 衢州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八条 学校监察室和校工会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1031日前公布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部门应在每年9月初前将本部门上学年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学年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条 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监察室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要依照本办法做好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